债务导致分公司被起诉,负责人要承担什么责任?
当分公司面临起诉时,负责人往往需承担相应责任,具体情形如下:
要是分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,负责人一般仅就其在分公司的职务行为范围承担责任。举例来讲,若负责人未能履行法定职责,或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过错,最终致使诉讼结果对分公司不利,那他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。
要是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此时负责人有可能需与分公司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这表明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责人和分公司共同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。倘若负责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,那么他或许要面对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,其中便涵盖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总之,不能简单笼统地确定负责人的责任,而是要依据分公司的法律地位、负责人的具体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,以明确究竟需承担何种责任。不同情形会引发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,这就要求在具体法律事务处理中,仔细剖析各类因素,从而准确界定负责人的责任。
案情回顾:
小易担任某分公司负责人,该分公司被起诉。此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。小易在业务往来中有一些行为,他觉得自己仅是履行职务,不应担责。然而原告方认为小易存在故意行为,要求小易与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甚至追究小易刑事责任,双方因此产生争议。
案情分析:
1、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负责人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。小易所在分公司正是这种情况,所以他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。
2、若小易确实存在故意行为,依据规定,他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责任,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但这需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小易存在故意行为,才能作出判定。